不同海域钓鱼涉及的法律问题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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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为曹夏博律师个人观点,不视为其所执业的机构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未经曹夏博律师书面同意,不得转载。如果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行进一步的交流或探讨,欢迎与作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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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水的海域钓鱼,涉及的法律关系与在“中国国内的淡水水域”钓鱼基本相同。
内水以外的海域,按属性分类,主要有如下几种:其一,领海,在领海内我国有完全主权;其二,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享有养护和管理的权利,同时承担义务促进其最适度的使用。为协调专属经济区的有关问题,我国分别与多个国家签署了渔业协定,协调专属经济区的渔业问题。在这些区域海钓,还应遵守两国之间的渔业协定;其三,公海,公海有捕鱼自由,但是也要遵守相关国际条约。
(一) 在内水(不包括我国的群岛水域领海基线内的“内水”)、领海海域海钓
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如果在某人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域钓鱼,只要不侵犯海域使用权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其它法定权利,海域使用权人不得妨害非排他性用海活动。
(二)在我国的群岛水域领海基线内的“内水”海钓
在我国的群岛水域领海基线内的“内水”海钓的性质要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我国公民在我国的专属经济区海钓,是我国公民的应有权利,也要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义务,主要是第61条、64条、65条、66条、67条[1]所规定的义务。
我国周边的海域分别与朝鲜、韩国、日本、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相邻或相向,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为协调专属经济区的有关问题,我国分别与多个国家签署了渔业协定,协调专属经济区的渔业问题。在这些区域海钓,还应遵守两国之间的渔业协定。
(五)在公海海钓
在公海海钓,超过二百海里,航行距离跨度大,耗时一般在十小时以上,应属于远洋渔业的一部分。远洋渔业是践行“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远洋渔业有重大意义,有利于丰富国内优质水产品供应、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减轻和缓和沿岸、近海捕捞强度,合理布局渔业生产力;有利于促进工业、仪器、海洋科学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外汇收入,密切与沿岸国家的经济联系。对于远洋海钓,只要不违反我国签署的国际条约,应予以鼓励,不应做过多限制。
本文对有关国际条约没有深度论述,仅做出提示。海钓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涉及的公约、条约较多,难免有所遗漏。
[1] 61条生物资源的养护、第64条 高度回游鱼种、第65条 海洋哺乳动物、第66条 溯河产卵种群、第67条 降河产卵鱼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