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以外水域钓鱼的立法现状及其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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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以外水域钓鱼,一般情况下,需要使用船舶行驶到领海基线的外侧,俗称海钓,本文主要探讨中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以外水域钓鱼的立法现状及其法律问题。
一、中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以外水域钓鱼的立法现状
无论是在海上钓鱼还是在陆地上钓鱼,只要在我国的领土(包含领水)内钓鱼,均使用中国法律,在中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以外水域钓鱼适用的法律与在内水钓鱼法律关系有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二)在我国陆地上钓鱼很少使用船舶,在中国内水以外的区域钓鱼一般要使用船舶,而渔船(包括休闲渔船)和游艇分属于不同部门管理,使用不同的船舶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由于内水以外的水域钓鱼适用的法律与在内水钓鱼法律关系不同,内水以外的水域钓鱼立法主要是规范参与者的“属人法”,内水钓鱼立法不仅是“属人法”,更是“属地法”,在立法上要区别对待。
由于我国钓鱼相关法律立法滞后,尤其是中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以外水域钓鱼的立法滞后、缺位,产生了如下问题:
1、 海钓需要办理船员证、渔民证才能出海
2、海钓受到额外的盘剥,缴费出海
3、海钓受时间限制
(二)海钓立法缺位,游艇“吃药”
禁渔期渔船不得出海,游艇在特定水域,钓取经济价值高的鱼,上岸后进行交易,游艇出海钓鱼这一行为是没有问题的,一旦进行交易,休闲性质的娱乐性游钓就变成了商业性质的捕鱼,根本原因还是钓鱼相关立法缺位,导致休闲性质的娱乐性游钓与商业性质的捕鱼随意“切换”。
禁渔期渔船不得出海,休闲渔船却可以出海,休闲渔船以休闲渔业的名义进行垂钓,实际上并没有载客进行休闲活动,上岸后交易渔获,休闲渔船变成不受限制的超级渔船。
渔船、休闲渔船、游艇分属不同部门管理,没有钓鱼立法的协调,安全责任、超航区航行、环保责任等问题权责不明晰,部分地区执法部门水平有限,任意出现“一刀切”式躺平执法。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按照不同区域,分别立法,制定不同的辅助政策,规范内水以外的钓鱼行为,促进海洋文化的发展,推进远洋渔业发展,建设海洋强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娱乐性游钓和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的,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但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