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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钓法律相关

作者:曹夏博律师 来源:公众号 编辑:恶魔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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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声明:本文为曹夏博律师个人观点,不视为其所执业的机构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未经曹夏博律师书面同意,不得转载。如果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行进一步的交流或探讨,欢迎与作者联系。
【转】娱乐性游钓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娱乐性游钓和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的,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 但应当加强管理, 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的“法律规定”应该做扩大解释,即法律、法规,有“法”字的都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是娱乐性游钓权的法律依据,不得侵犯。没有法律授权,不得限制、减损娱乐性游钓权。


      2019年2月21日,本公众号发表了《钓鱼的权利》一文,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钓鱼的权力》一文所依据的法律已经更新,故重做此题。《钓鱼的权力》一文侧重于分析权力的来源,本文列出法律依据,稍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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